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等肯定的人身关系为首要条件的。国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爸爸妈妈。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达成是不不一样的。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假如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由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第一得到保护。
在第一顺位继承中有一个法定的特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扩大了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不同,但在相同的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缘、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譬如,儿子与女儿享有些继承权是相同的,亲生子女与养子女的继承权是相同的,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律商网 > 婚姻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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