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债权债务 >

单位向职工借款的司法认定

www.haimae.com 2025-02-18 债权债务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筹资。

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质履行,若借贷合同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样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民间借贷。只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筹资;……。非法筹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筹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倡导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筹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Tags:

债权债务热点
债权债务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