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公司辞职后,在其注册的微信朋友圈、抖音短视频账户发布某企业的一些不实言论,截止现在该言论所涉事实均未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觉得,李某的微信朋友圈及抖音短视频用户较多,上述言论一经传播容易引发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某企业的猜测、误解,从而引起某公司名声、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减少。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证据保全的成本。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侵害。伴随自媒体的进步,普通公民的舆论监督应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人也应尽到适当的核实义务,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