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甲厂汽车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汽车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其赔款计算是如此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30%=7200元
这两辆车都投保了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为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同,其赔款计算如下:
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
×=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为:×=5145元
如此,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