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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故意伤害被宣告无罪案

www.cvrcoj.com 2025-08-31 刑事辩护

2019年9月7日上午10时,闫某某在吉林农安县农安镇朝阳村四组公路南30米处,阻止被害人赵某某拉运其地里被雨水从砂石路上冲刷下来的砂石时,二人所驾驶的三轮车发生剐蹭。双方言语不和,赵某某用镰刀砍向闫某某,闫某某用左臂迎挡后,镰刀杆折断,镰刀头飞出,二人遂厮打在一块,赵某某受伤。经鉴别,赵某某面部瘢痕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农安县人民医院诊断赵某某被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眼球挫伤,面、胸、手部损伤。赵某某于案发当日到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嘱出院全休一个月,花销医药费人民币6741.73元。

吉林农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觉得,纵览整个打斗过程,赵某某因闫某某阻止其拉砂石用镰刀砍向闫某某,被闫某某抬臂挡折镰刀杆,镰刀头飞出。此时不法侵害紧迫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法侵害程度减少到了最低限度。闫某某明知此种状况并未住手,直接用足以致人伤害方法将赵某某打伤,此种制止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其行为致使的损害结果亦不是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人民币12097.08元。吉林长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后,闫某某不服,向吉林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觉得,闫某某与赵某某起争执后,赵某某用镰刀砍向闫某某头部,闫某某用左臂拦挡,镰刀把折断,镰刀头飞出。赵某某率先用镰刀攻击闫某某,不法侵害的目的明显,且力度较大,已经紧急威胁到闫某某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以仅由于镰刀头飞出就需要闫某某意识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而且冲突仍在继续,赵某某仍大概继续推行侵害行为。闫某某主观上具备防卫意图。闫某某面对赵某某直接用镰刀的行为,用拳头加以阻止和还击,没超越必要限度。导致赵某某轻伤二级、轻微伤的结果,也不是重大损害。综上,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判决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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